索引号: 000014349640000/2025-0007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5-09-28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夏牛首山峡口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9-30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5〕4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规发〔2025〕4号
宁夏牛首山峡口(原名“跃进”)抽水蓄能电站是我区“十五五”期间计划开工的重点能源项目,为做好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地处黄河青铜峡水库右岸牛首山西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地面开关站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1614m,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255m,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以下简称控制区)涉及青铜峡市峡口镇、青铜峡镇,具体范围以施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控制区内迁入人口。
三、在控制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新建其他设施,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项目停止建设(除宁夏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制止违反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
五、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核定,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公示后建档建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工作完成之日止。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